((2011年3月7日交通運輸部發布 根據2016年4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11月28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1年8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3年9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條為規范海員外派管理,提高我國外派海員的整體素質和國際形象,維護外派海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員外派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和對外勞務合作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具體實施海員外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海員外派遵循“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對其派出的外派海員負責,做好外派海員在船工作期間及登、離船過程中的各項保障工作。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員外派業務的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國際航行海船管理級船員任職資歷的專職管理人員和1名具有兩年以上海員外派相關從業經歷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包括船員服務質量、人員和資源保障、教育培訓、服務業務報告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內容;
第六條申請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提交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機構申請從事海員外派,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出,住所所在地沒有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指定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出。
第八條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開展許可工作。
第九條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電子或者紙質的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15日內,將海員外派機構名單報送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并由交通運輸部及時通報外交部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
第十一條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上記載的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海員外派機構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境外企業、機構在中國境內招收外派海員,應當委托海員外派機構進行。
第十四條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周年日前60日內向核發證書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進行年審,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年審報告書,包含海員外派機構資質條件符合情況、各項制度有效運行以及本規定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海員外派機構通過年審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其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的年審情況欄中予以簽注。
第十六條海員外派機構年審不合格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督促海員外派機構繼續承擔對已派出外派海員的管理責任;如期改正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的年審情況欄中注明情況,予以通過年審;逾期未改正且不再符合資質條件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海員外派機構資質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在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60日以前向核發證書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延續手續。申請辦理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延續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向核發證書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海員外派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繳存海員外派備用金。海員外派備用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海員外派機構應當遵守國家船員管理、船員服務管理、船員證件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及對外勞務合作等有關規定,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公約,履行誠實守信義務。
第二十一條海員外派機構應當保證本規定第五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各項海員外派管理制度的有效運行。
第二十二條海員外派機構為海員提供外派服務,應當與外派海員簽訂書面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書面服務合同應當包括海員外派機構對外派海員工作期間的管理和服務責任、外派海員在境外發生緊急情況時的安置責任、違約責任等內容。勞動合同按照國家勞動合同相關法規執行。
訂勞動合同的,海員外派機構在外派該海員時,應當事先經過外派海員用人單位同意。
第二十四條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在充分了解并確保境外船舶船東資信和運營情況良好的前提下,方可與境外船舶船東簽訂船舶配員服務協議。
第二十五條海員外派機構與境外船舶船東簽訂的船舶配員服務協議,應當符合國內法律、法規和相關國際公約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海員外派機構及境外船舶船東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包括外派船員的數量、素質要求,派出頻率,培訓責任,外派機構對船員違規行為的責任分擔等;
(七)境外船舶船東為保證外派海員獲得人身意外、疾病等賠償所取得的財務擔保;
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將船舶配員服務協議中與外派海員利益有關的內容如實告知外派海員。
第二十六條海員外派機構應當根據派往船舶的船旗國和公司情況對外派海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風俗習慣和注意事項等任職前培訓,并根據海員外派實際需要對外派海員進行必要的崗位技能訓練。
第二十七條海員外派機構在外派海員上船工作前,應當保證外派海員與境外船舶船東簽訂就業協議,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海員外派機構應當負責審查就業協議的內容,發現不符合船舶配員服務協議中有關外派海員權益保障的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相關國際公約規定或者存在侵害外派海員利益條款的,應當要求境外船舶船東及時予以糾正,并告知外派海員在境外船舶船東糾正前不得與其簽訂就業協議。
第二十八條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建立與境外船舶船東、外派海員的溝通機制,及時核查并妥善處理各種投訴。
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對外派海員工作期間有關人身安全、身體健康、工作技能及職業發展等方面進行跟蹤管理,為外派海員履行船舶配員服務協議提供必要支持。
(一)外派海員船上任職資歷(包括所服務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稱、船籍港、所屬國家、上船工作起止時間等情況);
海員外派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向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送統計數據和有關檔案信息。
第三十二條海員外派機構因停止經營或者資質被吊銷、撤銷的,應當對其外派在船的海員做出妥善安排,并將安排方案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安排方案報送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并由交通運輸部及時通報外交部及相關使館、領館。
第三十三條境外突發事件發生時,海員外派機構應當按照應急處理制度的規定,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四條海員外派機構應當與境外船舶船東共同做好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當境外船舶船東未能及時全面履行突發事件責任時,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妥善處理突發事件,避免外派海員利益受損。
第三十五條當海員外派機構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發生境外突發事件責任時,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動用海員外派備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員回國或者接受其他緊急救助所需費用。
第三十六條海員外派備用金動用后,海員外派機構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補齊備用金。
第三十七條境外突發事件的處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對外勞務合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轄區內海員外派機構的管理檔案,加強對海員外派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詢問當事人,向有關海員外派機構或者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并保守被調查海員外派機構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海員外派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擾檢查。
第四十條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海員外派機構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海員外派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的,應當依法撤銷海員外派機構資質,并依法辦理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的注銷手續。
第四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海員外派機構名單及機構概況,以及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和承擔法律義務、維護外派海員合法權益、誠實守信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海員外派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海員外派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與外派海員簽訂書面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海員外派機構未足額繳存備用金或者未按時補足備用金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海員外派機構未按規定報送信息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海員外派,指為非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提供配員的船員服務活動。
(二)境外船舶船東,指非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四)境外突發事件,指中國籍船員在執行外派工作任務期間發生的,因經濟糾紛、自然災害、社會動亂、海盜襲擊、戰爭、公共衛生事件等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或者影響,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第四十八條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簽訂有對外勞務合作相關協議的,按照協議規定執行。
((2011年3月7日交通運輸部發布 根據2016年4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11月28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1年8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3年9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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