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過去的6月8日,是第17個世界海洋日和第18個全國海洋宣傳日。聯合國持續呼吁,凝聚起全球公眾共識;中國主動作為,勇擔構建全球海洋命運共同體的大國責任。
關心海洋、認識海洋、經略海洋,離不開法治保駕護航。從2024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中,我們或許可以一窺過去一年人民法院在海事審判領域的生動實踐,解碼護航藍色發展的司法智慧。
解碼之一:從厘清“錨管碰撞”責任、懲治盜采海砂行為看司法護航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2020年5月17日,海南某船務公司光租的“仁某”輪抵達遼寧錦州港附近水域錨泊。次日,因突遇大風暴雨天氣,“仁某”輪發生走錨事故,進入海底管纜保護區,船錨與某石油公司的海底天然氣管線發生持續觸碰。
走錨導致管道損傷,凹陷深度超過直徑四分之一,需進行換管維修。石油公司的保險人支付了保險理賠款。之后,石油公司起訴、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起訴,要求船務公司賠償相應損失等共計上億元。
海底油氣管道作為全球能源基礎設施的組成部分,在現代能源運輸體系中具有重要戰略價值,且船舶與海底油氣管道發生觸碰可能引發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環境污染。
大連海事法院一審認為,“仁某”輪走錨造成管線損壞,船務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在準確厘清事故各方權責的基礎上,判決船務公司支付石油公司及其保險人損失賠償款及利息共計8800余萬元,支付義務以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為限。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準確認定觸碰事故雙方及保險人的責任,確定賠償計算標準,明確了不足額保險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各自損失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按比例進行分配的裁判規則,為該類糾紛的處理提供了裁判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級高級法官黃西武表示,“依法平等保護油氣企業、航運企業和保險行業的合法權益,為加強海底能源管道安全、促進海洋科學開發利用和海洋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海砂是僅次于石油和天然氣的海洋礦產資源。近年來,海砂供應形勢趨緊,海砂價格上漲,青島近海的優質海砂吸引了盜采海砂的“淘金者”。
2020年11月25日凌晨1時許,山東青島海警局在青島西海岸新區董家口港外附近海域查獲正在作業的“江海某某”號、“蘇貨某某”號船舶,兩條船舶載有海砂2600余噸,涉嫌非法采砂。被海警抓獲時,已有2000余噸盜采海砂完成交易。
在巨大利誘下,盜采人員與收購、運輸、銷售人員長期勾結,形成了固定買賣關系和完整利益鏈條。事后,根據第三方鑒定中心出具的評估報告,海床破壞體積為2788立方米、破壞面積為3717.3平方米。
非法、無序開采海砂,不僅造成海洋礦產資源流失,影響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態環境穩定,未經淡化的海砂用于建筑業也將危及建筑安全。2023年3月,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青島海事法院一審認定非法采砂行為鏈條上的11名被告為共同侵權,判令在各自行為范圍內連帶賠償海洋生態環境恢復費用、恢復期間損失和預防措施費用等共計45萬余元,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中,人民法院對非法采砂行為進行全環節、全要素、全鏈條打擊,一體摧毀了“采、運、銷”利益鏈條,切實維護海洋生態環境和礦產資源安全,為服務保障經略海洋戰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貿易活動中,時間無疑就是金錢。全球貿易80%至90%依賴海運,各國海事司法機關能否高質高效處理糾紛至關重要。
2024年4月26日,英國某銀行向北海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請求保全申請,請求對土耳其某公司所屬“A某”輪進行扣押,并由對方提供1800萬美元的擔保。
此前,雙方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非對稱管轄條款,英國某銀行在船舶停靠的國家均可尋求司法救濟。
在“A某”輪錨泊在東南亞某國期間,英國某銀行獲悉該輪下一個目的港為中國廣西防城港。雖然雙方糾紛與中國沒有任何實際聯系,但出于對中國海事司法的信任,英國某銀行還是特地等待了一個月,在“A某”輪停泊防城港市某碼頭卸貨時,向北海海事法院提出扣押申請。
英國某銀行的信任得到了回應。提出申請當天,北海海事法院就依法作出了準予保全裁定。
然而,扣押只是權宜之計,雙方的糾紛仍然存在。“A某”輪扣押期間,土耳其某公司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請移泊該輪到錨地等待糾紛解決。但英國某銀行因擔心“A某”輪到錨地后有逃逸風險,明確表示反對。
為避免“A某”輪長期停泊產生高額費用,增加土耳其某公司的費用支出,同時也盡快消除對碼頭正常生產經營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北海海事法院積極協調邊檢等部門的監管支持,成功打消英國某銀行的債權保障顧慮,準許“A某”輪移泊至錨地等候進一步指令。
“A某”輪扣押期間,北海海事法院積極引導雙方對擔保金額及和解方案進行協商,最終促成雙方握手言和。
船東特地委托律師致信北海海事法院,稱該案“增強了我們對中國法官和中國海運營商環境的信心,在海外產生非常大的良好影響”。
近年來,最高法等發布的各類海事審判典型案例中,境外當事人選擇中國海事法院管轄并最終達成圓滿結果的生動范例比比皆是。
關于如何看待越來越多的境外當事人選擇在中國解決海事糾紛,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傅廷中曾表示:“他們看重的是我國海事法官的高素質和專業化水平,認為我們的法官外語水平高,懂航運、懂貿易、懂海洋,辦案效率高。我曾不止一次聽到一些外國專家、學者建議他們的國家學習中國的經驗。”
每年6月25日是國際海事組織確定的“世界海員日”,旨在表彰海員對國際貿易和世界經濟的貢獻。目前,我國船員人數位居世界第一,船員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應有保障,事關海洋經濟健康高質量發展。
2023年3月起,由于經營困難,某船務公司持續拖欠融資租賃的兩船共計88名船員工資總額近1000萬元。船員們申請扣押涉案船舶,后又訴至天津海事法院,請求某船務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確認所欠工資對涉案船舶依法享有優先權。
由于欠薪時間跨度大,每名船員工資標準不同以及上下船時間不固定,辦案工作量十分龐大。但事關近百戶家庭的生計,法院深感必須盡快妥善處理。
通過核查不同工種船員的工資市場行情、案涉船員上下船時間等,天津海事法院積極促成所有102起案件的88名船員與船務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并經審查確認上述款項對涉案船舶享有優先權。
為避免引起案外人某金融租賃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拖延船員權益的實現,天津海事法院創新采用利害關系人參與審查機制,充分聽取該公司對船員工資享有船舶優先權的意見,保障其知情權,成功預防了關聯案件的發生。
“海上楓橋經驗”、“如我在訴”意識在案件中得到了鮮活體現。扣船、立案到最終調解結案,整個過程不到三個月時間。
2025年1月,涉案兩船被司法拍賣,88名船員的工資等費用均得到及時清償。
解碼之三:從認定臨時仲裁協議、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看中國海事司法探索突破
某貿易公司與某運輸代理公司分別注冊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
2024年,雙方為一批從菲律賓進口貨物的所需費用發生爭議,11月達成書面協議,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相關爭議,適用《上海仲裁協會臨時仲裁規則》,仲裁地為上海,仲裁協議適用中國相關法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后某運輸代理公司以雙方糾紛不具有涉外因素且未指定仲裁員為由,認為該仲裁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某貿易公司遂訴至上海海事法院,請求確認臨時仲裁協議效力。
自由貿易試驗區是我國改革創新的試驗田,也是開放之窗。2023年11月,《上海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以實際舉措加強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務工作。
該案是《條例》實施以來,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請確認臨時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
“案涉爭議在于仲裁事項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以及是否對‘特定人員’(仲裁員)進行過約定。”上海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國際進口貨物運輸協議》內容涵蓋了貨物進關前后的事務,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仲裁協議約定適用的仲裁規則為仲裁員的選定提供了路徑,能夠有效解決仲裁庭的組庭僵局,故可認定案涉仲裁協議對“特定人員”已有約定。因此,案涉臨時仲裁協議有效。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推進海事仲裁制度規則創新”。上海海事法院探索臨時仲裁協議效力審查標準和審查規則,支持“臨時仲裁試點措施”在海事領域的落地實施,推動海事仲裁創新發展,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了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
2024年5月,武漢海事法院就一起涉澳海商糾紛作出裁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不方便法院原則”,駁回原告中山某服務部的起訴,告知其可向澳門法院提起訴訟。
2023年10月,因某航道局對香港某工程公司負有到期債務,中山某服務部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某航道局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由更方便的澳門法院管轄。
根據“不方便法院原則”,法院即使對民事案件擁有管轄權,也可以駁回原告起訴,要求其在其他合適的訴訟地另行起訴。2023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將這一原則從司法解釋層面提升至法律層面。
武漢海事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不方便法院管轄異議進行審查,認為澳門法院已受理關聯爭議,由澳門法院管轄本案更為方便,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澳門法院的相關判決在內地法院的認可和執行具有制度保障,澳門法院管轄本案也更有利于債權人代位權的實現。
在武漢海事法院引導下,中山某服務部追討55萬余元租船相關費用的訴訟之路,轉向了濠江之濱的司法軌道。
“該案增加了內地和澳門之間的司法互信,充分體現了‘不方便法院原則’在協調平行訴訟管轄沖突、節約司法資源、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彰顯了我國法院注重禮讓合作,提升糾紛解決效率的立場,有利于兩地創新和完善跨境商事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一級高級法官李偉表示。Kaiyun平臺 官方入口Kaiyun平臺 官方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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