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船員工資和海員就業協議集中檢查會戰在9月1日正式拉開帷幕,這是東京備忘錄第一次純粹以《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條款為依據的集中檢查會戰。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是海事公約體系中的重要支柱,旨在保護全球海員的權益并改善他們的就業環境。本次檢查重點“船員工資和海員就業協議”更是直指船員的基本利益,非常容易出現投訴和滯留缺陷。
另需說明的是:本迎檢要點涉及到公約導則B的部分內容,雖然導則B并非強制要求,但是在檢查實踐中往往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建議公司對于導則B給予足夠的重視。
接下來,我們只講干貨——分海員就業協議、工資計算和發放、海員獲知就Kaiyun網站業條件3大點,講解應對本次CIC的要點。
1.船東和海員應各有一份經雙方認可簽字的SEA原件,船長應保存一份與原件相同的副本或者復印件供外部檢查;
2.如該協議由招募安置機構或者船長代表船東與船員簽署,那么應有一份船東的書面授權,建議授權應有明確的有效期;
4.SEA應在有效期內,并且應特別注意SEA的生效時間,如存在職務晉升,工資標準調整等情況,SEA應重新簽訂,并且應保障船員在船連續工作時間不超過12個月;對于部分港口國有特殊要求,遵從港口國意見,穩妥做法為不超過11個月。
例如:某2/O于2024年1月2日登輪,在2024年5月1日晉升C/O,公司應與該船員重新簽訂合同,合同到期日應在2025年1月1日前;
6.SEA是否包括《海事勞工公約》標準中規定的所有必要內容,是否符合DMLC PART I 和DMLC PART II的要求;
(i) 如果協議沒有確定期限,各方有權終止協議的條件,以及所要求的預先通知期,船東的預先通知期不得短于海員的預先通知期;
(iii) 如果協議是為一次航程而訂,其航行之目的港,以及到達目的港后海員應被解雇前所須經歷的時間;
7. 公約規則2.2導則B2.2.2.4(a)的建議,同工同酬應適用于同一船舶雇傭的所以海員,不得因種族、膚色、性別、宗教信仰,政治觀點、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予以歧視;根據上述條款,除其他合理原因(如返船獎,年資獎等)外,同一職位的工資應該相同。
8.SEA或適用的CBA中有無關于MLC2018修正案的內容:由于海盜或者針對船舶的武裝劫持等行為導致的海員被劫持期間,合同或協議持續有效。
6.SEA未包括《海事勞工公約》標準中規定的所有必要內容。如:協議的終止及其終止條件。
1.關于工作時間的計算,工作時間分為正常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根據公約規則2.2導則B2.2.2.1的建議:
a.在海上和港口的正常工作時間每天應不超過8小時,一周不得超過48小時,CBA可規定不同但不應低于此標準;例如我國勞動法和CBA的規定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一周工作5天(即40小時)。
b.加班補償率不應低于基本工資或小時基薪的1.25倍,并應由國家法律、法規或由適用的集體協議予以規定;如我國的CBA規定:固定加班工資,最低54小時,1.5倍基薪;法定節假日安排船員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基薪的300%的工資報酬。例如,一位適用于我國CBA的船長,其月基薪2394.75美元,日基薪為79.83美元,小時基薪12.54美元,那么船長最低的固定加班工資為54*12.54*1.5=1218.9美元。如加班時長小于54小時,那么該船長該月的加班津貼應為1218.9美元,如加班時長超過54小時則應按實際加班時長再乘以小時基薪(12.54*1.5)算出加班津貼;如該月有法定節假日安排船員工作的,應按每一節假日支付300%的日Kaiyun網站基薪即79.83*3=239.49美元,如該日按法定節假日計算,那么應在計算加班時長時減去8小時。
c.所有加班時間應由船長或船長指定人員進行記錄,并至少按月間隔由海員簽字。
根據公約標準A2.4的要求:根據按海員特殊需要規定適當計算方法的任何集體協議或法律法規,帶薪年休假的權利應以每服務一個月最低2.5個日歷天為基礎計算。
還是以上面適用我國CBA的船長為例,我國CBA規定帶薪年休假工資,每個月2.5天,1倍基薪,那么該船長的帶薪年休假工資(leave pay)應為2.5*79.83=199.575美元。
b.應有一份經船員簽字確認的工資賬單,該工資賬單應有工資的明細,如基本工資,加班津貼,帶薪年休假工資,獎金及扣除等;允許收取合理的匯款手續費,需要在工資單內表明;
c.當采用不同于曾經達成一致的貨幣或兌換率時,支付報酬時所用的兌換率應包含在每月工資帳目或工資單里,該匯率應根據國家法律或條例采用主要市場匯率或官方公布的匯率,并且不得對海員不利,我國CBA規定貨幣兌換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匯率,每年度調整一次。年平均匯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上一年各月平均匯率計算。盡管CBA中有這樣的規定,當實際匯率高于平均匯率較多時,應充分考慮,避免PSCO認為此匯率對海員不利;
d.公司應能向船員提供銀行流水或其他證明,工資得到了發放,包括根據船員本人意愿,將部分工資通過銀行轉賬或類似方式定期匯給其家庭或者海員指定的人員;
(a).國家法律、法規或適用的集體協議有明確規定,并已按主管當局認為最合適的方式告知海員此種扣減的條件;
(b).扣減總額不超過國家法律、法規和集體協議或法院裁決可能已為此種扣減規定的限額。
根據上面的建議,對于船員工資的扣減有非常嚴格的要求,非上述兩種情況下的扣除都有可能導致被開具缺陷甚至滯留。如對于上船辦證費用的扣除,合同完成獎的扣除等。
根據標準A2.5第三條的要求:成員國應禁止船東要求海員在開始受雇時預付遣返費用,禁止船東從船員工資或其他收益中扣除遣返費用,除非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其他措施或適用的CBA,海員出現嚴重失職而被遣返。同時,根據規則2.2和導則B2.2.2.4(i),不應為獲得或保持就業而在海員的報酬中進行扣減。
根據上述條款,除國家法律法規和適用的CBA等規定的海員嚴重失職情形外,海員登輪及遣返的差旅費應由船東支付,在實際操作中,海員登輪及遣返的費用往往由船員先行支付,再由公司進行報銷,建議公司在收到相應的票據后及時予以報銷,切勿出現扣著不報的情況,例如常見的錯誤做法:合同完成一半報銷登輪的差旅費,合同全部完成報銷遣返的差旅費。
1.在SEA簽署前,海員應有機會對協議進行審查和征詢意見,還要為海員提供其他必要的便利確保其在充分理解了其權利和義務后自由達成協議;在接受檢查的過程中,PSCO可能會對部分船員進行面談,會詢問海員在簽字前是否有機會對協議進行審查和征詢意見,是否充分理解了其權利和義務;
2.對于海事勞工證書和DMLC第I及第II部分,死亡和長期殘疾賠償的財務擔保證書及海員遣返的財務擔保證書應張貼在海員易到的顯眼地方,方便海員查看;應注意上述張貼兩份財務擔保證書應在有效期內,該兩份財務擔保證書內容應符合公約2014修正案的相關要求且應用英文書寫或有英文譯本。
2.海事勞工證書或DMLC第I及第II部分或死亡和長期殘疾賠償的財務擔保證書或海員遣返的財務擔保證書未張貼在海員易到的顯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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