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船員、維修施工人員、碼頭作業人員等違規進入船舶危險密閉空間引起的窒息、中毒、墜落等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威脅人命安全。
為扎實推進治本攻堅三年行動,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穩定,規范進入船舶危險密閉空間行為,提升船舶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事故發生,自2025年1月15日起,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違規進入船舶危險密閉空間行為專項治理行動。
2025年1月21日,寶山海事局2名PSCO和1名實習PSCO對“BARA**”輪開展違規進入船舶危險密閉空間行為專項檢查。根據《違規進入船舶危險密閉空間行為專項治理行動檢查方案》要求,PSCO對船舶封閉處所清單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程序、風險評估和作業許可記錄以及封閉處所培訓和演習記錄逐一細致核查。
當執法人員要求船方提供2024年度進入封閉處所演習記錄時,船方聲稱該船所有演習記錄均記錄在《DANANS DATABASE》數據庫中,并將相關記錄情況調閱出來供執法人員核查。核查中發現,該系統內關于封閉處所演習記錄僅僅是記錄演習開展的時間及參加演習人員名單,并無風險評估、作業許可記錄、演習記錄等具體情況。為進一步了解該船演習開展的真實情況,執法人員要求船方進一步提供相應能夠反映演習真實情況的其他材料并根據船上提供的封閉處所清單選定CO2間,模擬船員在CO2間昏迷開展人員救助演習。
前期準備嚴重不足:進入封閉處所前,沒有按照SOLAS規定制定詳細周全的救援計劃。行動步驟、人員分工、時間節點等關鍵要素缺失,導致救援行動無章可循。同時,對封閉處所內部的氣體環境、結構穩定性、潛在危險因素等未進行任何初步評估,這就如同在黑暗中摸索前行,極大地增加了救援風險。
現場組織混亂:現場指揮協調近乎失靈,沒有形成有效的指揮體系,導致各崗位船員職責不清。有人在現場茫然無措,不知該做什么;有人則重復勞動,資源嚴重浪費。各小組之間缺乏溝通協作,整個場面混亂不堪,一度停滯,嚴重影響了演習的正常推進。
人員調配錯誤:當需要進入封閉處所進行救援行動時,執行救援任務的船員竟然不是應變部署表上指定承擔相應職責的人員。這意味著這些救援人員可能對救援流程和技能不夠熟悉,一旦在封閉處所內遇到突發狀況,極有可能無法及時、有效地開展救援工作,進而導致嚴重后果。
此外船方無法提供系統中2024年1月19日、2月18日、4月18日、6月14日、9月7日等進入封閉處所演習記錄的CHECK LIST,且責任船員大副無法提供合理的解釋。因此,船舶安全檢查員對該輪相關缺陷給出滯留處理意見,并結合其他滯留缺陷,依法對該船實施了滯留。
3.3 具有圍蔽處所進入或救助職責船員應參加船上每2個月內至少舉行一次的圍蔽處所進入和救助演習。
2.《經修訂的進入船上封閉處所建議案》IMO A.1050(27)號決議:
4.2 為確保安全,適任人員應經常對將要進入的空間中的任何潛在危險做出初步評估,應考慮到之前運載的貨物、處所的通風、處所的涂層和其他相關的因素。適任人員的初步評估中需判定出現缺氧、富氧、易燃或有毒空氣環境出現的可能性。
5.2 進入封閉處所前應作計劃,建議采用進入許可制度,其中可包括使用檢查表。進入封閉處所的許可證需要由船長或指定責任人員簽發,而且擬進入封閉處所的人員應該在進入前獲得。
船舶被滯留后,船方及時對缺陷進行整改,對船員開展安全培訓,并于1月23日在船檢機構的監督下組織開展封閉處所演習,船檢機構對所有缺陷糾正情況進行附加檢驗,出具檢驗報告。1月24日,該船申請復查,安檢員在復查過程中核查了檢驗報告和缺陷的糾正情況,并要求船方再次組織封閉處所演習。經驗證,該船所有缺陷整改合格且演習令人滿意,該船解除滯留。
專項治理行動開展以來,寶山海事局結合日常船舶安全檢查積極落實違規進入船舶危險密閉空間行為專項治理行動,期間發現船舶或多或少存在不能提供船上封閉處所清單、船上封閉處所演習記錄內容不規范、船上具有封閉處所進入或應急救助職責的船員超2個月未參加封閉處所進入和救助演習等問題。
本案例給航運公司、船方和全體船員都敲響了警鐘,各相關航運公司、船方應進一步提高重視,強化內部管理,明晰封閉處所進入演習和救助演習等區別,嚴格監督船舶按規開展和記錄演習情況;船員們也要清楚認識到演習和記錄的重要性,認真對待每一次演習。
航運安全無小事,一份小小的CHECK LIST,承載的是大大的安全責任。希望大家都能從這個案例中吸取教訓,別讓類似的安全隱患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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