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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漁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辦發〔2015〕9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漁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辦發〔2015〕95號)
為建立健全漁船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確保我區漁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漁船安全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漁船是漁業生產的重要載體,漁船安全是漁業生產安全的根本保障。我區漁港漁船數量眾多,捕撈作業地點分散,經營主體成份復雜,船員隊伍流動頻繁,漁業安全基礎設施和技術裝備落后,受到水上運輸日益活躍以及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增多等因素影響,漁船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來我漁民傳統作業漁場大面積縮小,大量漁船不得不走出北部灣甚至遠赴南沙生產,涉外漁業管理形勢嚴峻。加強漁船安全管理、保障漁業安全生產,是堅持以人為本、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具體體現,是推進平安漁業建設、構建和諧漁區的迫切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從保平安、惠民生、促發展和維護周邊外交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加強漁船安全管理、保障漁船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明確管理目標,落實監管責任,強化監督措施,完善管理體制,加大安全投入,切實把漁船安全管理工作抓緊抓好。
(一)市、縣(市、區)和鄉鎮政府。市、縣(市、區)和鄉鎮政府對漁船安全生產負有屬地管理責任。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漁船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定期分析漁船安全生產形勢,建立健全漁船安全應急救援體系,落實漁船安全監管責任,加強漁船安全監管力量配置,保障漁船安全基礎投入,組織開展漁船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治理,協調解決漁船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鄉鎮政府(街道辦)要全面落實漁船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漁船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轄區內漁船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漁業安全宣傳和培訓,督促抓好漁船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
(二)漁業等有關部門。漁業等有關部門對漁船安全生產負有行業監管責任。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漁船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落實船東、船長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開展漁船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查處糾正漁船從事非法載客、在航道內從事影響通航秩序的捕撈作業等違法違章行為,制定和實施漁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漁船安全生產事故。海事、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公安邊防、氣象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監管職責,共同做好漁船安全生產工作。
(三)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包括公司、協會、漁船合作社等,下同)對漁船安全負有具體管理責任。要落實漁船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完善各項制度,確保漁船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實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屬漁船安全生產情況,督促漁船所有人、經營人、船長進行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負責落實臺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所轄漁船回港情況,并及時上報鄉鎮政府(街道辦)。做好漁民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一)加強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委會(居委會)和基層組織漁船安全管理隊伍建設。健全完善以鄉鎮政府(街道辦)為主體,以村委會(居委會)、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為支撐的基層漁船安全管理網絡。各沿海鄉鎮政府(街道辦)要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隊伍建設,落實與工作相適應的人員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各村委會(居委會)、基層漁業管理組織要根據所轄漁船數量,配備若干專職或兼職的漁船安全生產協管員,在鄉鎮政府(街道辦)領導下開展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行漁船安全組織化管理。強化漁業公司、漁民協會、漁船合作社等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建設,力爭所有漁船逐步納入漁業公司、漁民協會或漁船合作社管理,提高漁船安全生產組織化管理水平。在漁船數量少且分散的區域,要建立安全員制度,在沿海船舶停泊的集中區域,應當建立船舶治安聯防制度,形成漁船安全管理的網絡組織。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鼓勵和引導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統一代理漁船年檢、年審、相關證件及入漁指標分配、政策性補貼發放相關手續等辦法,支持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增強自我管理和服務能力。
(三)加強漁船船籍港管理。船籍港依漁船所有人戶籍所在地或企業注冊地確定,要落實與船籍港相關聯的漁船屬地安全管理責任。2015年底前,對漁船所有人戶籍所在地或企業注冊地與漁船登記地不一致的異地掛靠漁船,必須轉回漁船所有人戶籍所在地或企業注冊地登記管理;漁船轉回后,必須到當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登記,接受檢查并經審核后,重新辦理相關邊防證件。Kaiyun網站漁船進入非本船船籍港時,必須到當地公安邊防部門或其授權的船舶簽證點辦理邊防簽證手續,接受檢查。
(四)加強漁船交易流轉管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漁船交易試點工作,制定漁船交易流轉具體管理辦法,明確監管主體,建立漁船交易信息平臺。允許漁船實行在自治區內租賃、流轉,對租賃、流轉的漁船,要理順安全監管關系,落實必要的安全監管責任。
(一)加強漁船、船員準入管理。嚴格執行捕撈漁船數量、功率“雙控”制度和捕撈許可制度,嚴禁以建造漁業輔助船名義新建捕撈漁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漁船船員培訓和考試工作,大力開展水上安全知識特別是避碰知識宣傳教育。公安邊防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核發漁船船民證。
(二)加強漁船日常安全監管。各級監管部門要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杜絕漁船違規作業或在港口水域、狹水道、通航分道、通航密集區、錨地等進行危險作業以及裝卸易燃、易爆、有毒貨物。遇大風、大霧和能見度不良條件,海事部門要適時實施交通管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漁船遵守相關要求,加強值班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及早采取避讓措施。要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漁監簽證手續和邊防簽證手續,防止漁船“帶病”出海。要建立健全漁業、海事、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公安邊防、氣象等部門間的漁船安全生產監管聯動機制,形成漁船安全生產監管合力。
(三)加強漁船涉外生產管理。堅持和完善入漁許可制度,赴南沙和北部灣共同漁區生產漁船,必須持有《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或《北部灣共同漁區漁業捕撈許可證》,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我與鄰國簽訂的有關協定協議,堅決遏制未經批準擅自出境和越界作業行為,確保涉外漁船從事合法的漁業活動。
(四)推行漁船安全生產違章記分懲處制度。漁船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以及在涉及事故處理中采取過激行為、無理取鬧、尋釁滋事,干擾主管機關正常辦公的,除由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外,還要根據不同情節,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不同分值的違章扣分并記錄在案。漁船違章扣分情況與漁業成品油價補助政策等掛鉤。具體辦法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一)強化小型“三無”船舶治理。對小型“三無”(無船名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船舶(含船、艇、Kaiyun網站排、筏),由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登記,納入鄉鎮安全監管,按要求配齊安全設施。鄉鎮政府(街道辦)要定期組織對納入鄉鎮安全監管的小型“三無”船舶進行檢查、登記、復核,確保其符合適航條件。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適航條件的小型“三無”船舶,由漁業、公安、水上綜合執法、邊防部門依法予以沒收。
(二)強化漁船修造企業整治。嚴格實行漁船修造開工前審查制度,修造漁船的企業開工前必須向漁船檢驗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凡未經審查批準擅自開工的,按違規修造漁船行為進行查處。公安、工商、漁業、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要認真執行和落實對漁船修造企業和海岸段定期巡檢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違規修造船行為,對巡查不力導致出現違規修造行為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強化漁船船用產品整治。加強漁船船用產品生產(服務)企業認可管理,把好漁船船用安全設施配備關。要圍繞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重點加強對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滅火器等漁船救生、消防器材整治,強化市場巡查和產品抽查,深挖售假源頭和違法銷售網絡,杜絕不合格產品流入漁用市場。對已配備的不合格救生、消防器材,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更換。對造假制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強化礙航養殖活動整治。海事、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航道、錨地通航安全檢查,對非法占用航道、錨地養殖開展專項整治,徹底清除漁網、網箱,改善通航環境,確保航道、錨地暢通,有效保障船舶航行和進出港安全,打造“平安水域”。
(五)強化涉漁治安整治。建立健全漁業、公安邊防、工商、海事等部門協作機制,加強情報信息共享,定期開展涉漁聯合治安整治專項行動,以港口碼頭停靠的各類船舶為重點,打擊涉及漁船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社會治安穩定。
(一)加強漁船安全信息化建設。繼續完善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加快推進海洋60馬力以上漁船自動識別系統AIS終端配置和內陸漁船具有定位功能公網移動通信終端(手機)配置,全面實現海洋大中型漁船與商船間相互識別,以及對全區漁船的無縫隙動態安全監管。
(二)加強漁港保障和監管能力建設。積極爭取國家資金,加大地方財政投入,促進全區漁港配套升級。按照規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全區漁港實時監控網絡。按漁港級別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設施及防油污設備設施,設立漁港監督簽證點和簽證助理員。一級以上漁港必須配備消防船及油污設施設備,其他漁港按要求配備必要的消防水龍、移動水泵和滅火器等設備。
(三)加強漁船救助力量建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漁政執法船艇救助能力建設,積極配合地方搜救部門做好海上應急救助,從2016年1月起派員到漁業險情較重的搜救中心參與值班。要加強漁船間應急幫扶互助的制度建設,積極引導漁船編隊生產,組織漁船應急救援志愿船隊,提高漁船自救互救能力。
(四)完善漁船安全應急預案。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企業建立健全漁船安全生產、水上搜救和防災減災應急預案體系,進一步細化漁船防避臺風、風暴潮等災害的預案,明確具體的防災避險措施,并適時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切實提高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五)完善漁船安全保險體系。充分發揮保險對分散和降低漁業生產風險的作用,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的原則,加大政策性補貼支持力度,積極引導漁船所有人購買雇主責任險、為其水上作業人員購買人身保險,同時為漁船投保財產險,將更多的漁民和漁船納入保險保障范圍。
漁船發生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事故)的,縣級以上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按農業部《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及時報告和組織調查處理。對影響重大或者有爭議的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按照管轄權限,指定牽頭部門以政府名義組織調查組調查處理。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受理、審核和審批漁船證書證件,發現漁船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未責令限期整改或禁止漁船離港,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漁船安全生產事故等,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漁船間或漁船與商船發生水上事故,漁船對事故結論不服的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漁船方采取過激行為、無理取鬧、尋釁滋事、干擾主管機關正常辦公等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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