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學校“雙一流”二期建設任務,推進創新型國際化人才培養,加強與國際一流高校科研、人才培養合作,學校實施本年度創新型人才國際合作培養項目人員選派工作,通知如下:
2.各學院公派出國研究生工作小組全面負責本學院獲批項目學生的選拔和管理工作,重點選拔成績優異、具有科研潛力且具有愛國主義情懷的學生,并對選拔對象的政治素質和心理素質進行嚴格把關。
3.各學院學生均可依據獲批項目專業小類方向,向相應項目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各學院公派出國研究生工作小組自行決定其他學院學生申請選拔工作。
我校全日制優秀在讀博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35周歲(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留學期限為6-24個月。
我校全日制優秀在讀碩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35周歲(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留學期限為3-12個月。
我校正式工作人員,年齡不超過50周歲(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畢業后應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碩士畢業后應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對博士畢業的申請人無工作年限要求。
(一)符合《2024年創新型人才國際合作培養項目實施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詳見)。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政治素質優秀,身心健康,無違法法紀記錄。
3.已申報其他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尚未公布錄取結果或未通過當年專家評審。
4.對于檔案不在學校定向就業研究生的資格審核應由其檔案所在單位人力資源等部門對其涉密身份、所從事工作敏感性給予認定,明確其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定向就業培養協議中是否包含關于公派留學等事項,并由其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同意學生派出并知曉后續存在的風險等情況的告知函。
1.各學院應進行思想道德、心理健康、保密教育、學術誠信等方面的行前教育和培訓,加強道德與誠信等方面的教育,并指導、協助其辦理出國手續。
2.同基金委簽訂《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辦理簽證、預訂機票等派出手續。
2.本項目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各學院應根據國家留學基金委的政策和要求,結合學科發展、人才培養的需要,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執行本學院2024年創新項目實施辦法,組織遴選、推薦工作。
(1)申請人綜合素質。包括申請人的專業基礎、學習成績、經歷及能力、綜合表現、國際交流能力(含外語水平)和發展潛力等;
(2)國外導師的學術背景、領域內影響力、對往年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指導情況、同期指導的學生數量等。
(4)所在單位的推薦意見及申請材料的準備情況等。國家留學基金委會對所在單位推薦意見及申請材料的準備情況做重點審核,材料審核和專家評審等環節中任何一個環節未通過,均不會被錄取。
留學人員派出后,推選學院應加強對其指導和檢查,保持定期聯系,協助學校、國家留學基金委和駐外使(領)館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國學習/工作,并創造各種有利條件吸引優秀留學人員回國工作。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定期(每3月)向學院提交研修報告,學成后應按期回國履行回國服務義務,回國之日起3個月內須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登記回國信息,并向研究生院提交《哈爾濱工程大學研究生回國(境)登記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統打印)。
推選學院應于每年10月初將學院派出的項目年度工作總結提交至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年度總結包括當年選派情況、當年錄取未派出人員名單及原因;往年派出人員在外學習情況、取得的初步或階段性成果、典型事例;已回國人員去向、主要工作業績;執行工作中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及建議等。研究生院根據各學院提交的年度工作總結制定學校項目年度工作總結并上報國家留學基金委。
國家留學基金為留學人員提供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資助期限內的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是指用于資助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外學習生活的經費,包括:伙食費、住宿費、注冊費、板凳費(bench fee)、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手續費和學術活動補助費等。獎學金資助標準及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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