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加強涉外法治建設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海商法是調整、規范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的重要涉外法律。現行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施行已逾30載,隨著時代的發展,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航運和貿易的快速發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推進,國內商事立法和國際海商立法的完善發展等,都對海商法修改提出了客觀要求。
11月4日,受國務院委托,司法部部長賀榮就海商法修訂草案向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作說明。隨后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此次修訂草案共16章311條,對現行海商法作了較為全面的修改,主要修改內容包括:統一國內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適用,適當調整海上活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增加電子運輸記錄和船舶油污損害責任的有關規定,完善船舶物權、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事請求訴訟時效、涉外關系法律適用規則等規定。
分組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要進一步加強船員權益保障。我國既是貿易大國、航運大國,也是船員大國。由于海上作業的特點,船員是一個條件艱苦、風險性高的特殊職業。據了解,截至2023年底,我國注冊船員近200萬人,全年外派船員14萬余人。有相當數量的中國船員通過船員服務機構派遣到外國籍或者港澳臺地區籍的船舶上提供勞務服務,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涉及勞務合同、勞動報酬、遣返移送、人身傷亡等方面的外派勞務糾紛,但現行海商法對船員的規定較為原則。
王東明副委員長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三章增加關于保障外派船員權益的內容,外派機構為船員提供外派服務的,應當與船員簽訂勞動合同或書面服務合同,并做好船員工作期間和登離船期間的各項保障工作,同時建議增加關于建設船員岸上福利設施的內容。譚天星委員也建議,應進一步加強船員的權益保障。在第三章“船員”中增加對船員就業協議的調整規范,增加船員勞務合同有關內容。
作為一名來自海員群體的全國人大代表,倪迪帶來了海員的聲音:“海洋強國、航運強國,國家物流保通保暢事業,都需要海員為國家經濟注入源源不斷的動力。我想借海商法修訂的契機,呼吁推動海員的社會保障立法,從法律層面提升海員群體保障。”
為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制度,修訂草案增加“船舶油污損害責任”一章。據統計,1月至9月,我國石油進口總量達到4億多噸,90%是從海上航運進口。此次修訂明確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范圍,規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擔,國家建立船舶油污損害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同時,明確船長在防治和減少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職責,規定海難救助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免除其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損害的義務。
“關于油污處置,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油污來源不知道。有好多艙底的油污水和維修中的油污水都在艙里存著,有些船舶進港之前偷偷排污,很難在檢查中發現,所以對海洋的監管要強調及時發現。”袁譽柏委員說。
另外,湯維建委員建議,在第十二章“船舶油污損害責任”中增加關于船舶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賠償的規定。因為2010年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和賠償公約已經作了專門規定。鮮鐵可委員建議,對船舶油污損害責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責任等部分條款作進一步研究,與民法典、海洋環境保護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和正在編纂中的生態環境法典等有關法律做好銜接。
“這次對海商法作出較大幅度修改,為展現我國涉外法治建設最新成果提供了良好契機。建議表決通過后,加強海商法的對外宣傳解讀,講好中國法治故事,提升我國海商領域的國際影響力。”彭清華副委員長在分組審議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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