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規范社會組織行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2017〕45號)等規定,現就開展2024年全省性社會組織抽查審計工作通知如下:
本次共抽查審計社會組織130個(具體名單見附件)。為加強對全省性社會組織的監督工作,我廳將根據需要隨時增加抽查審計對象,具體名單以我廳送達的《接受審計通知書》為準。
對2023年度工作報告書、會計報表、相關賬簿進行抽查審計;了解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情況及執行有效性;評價內部控制系統是否健全且有效執行;查看會計核算、財務管理是否規范;核對是否存在重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其他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內部治理情況。通過有關決策記錄和財務資料,檢查是否按照章程規定按期換屆。負責人是否超齡超屆任職。是否按規定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章程修改核準和負責人備案。檢查財務制度、資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開展活動的收入和捐贈收入是否納入社會組織賬戶。捐贈或轉贈過程中是否存在牟利和其他財務管理問題。檢查是否按規定建立黨組織,是否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等,是否存在黨建缺失、黨組織沒有發揮應有作用、決策機制失效、未履行重大事項報備義務等治理方面的問題。是否建立社會組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
(三)收費情況。社會團體會費收支情況;開展評比、表彰、達標或舉辦研討會、論壇、展會、培訓及收費情況;開展技術審查、論證、評估、檢驗、評價、檢測、鑒定、鑒證、證明、咨詢、試驗等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Kaiyun官網 登錄入口服務及收費情況。
(四)財務管理情況。檢查財務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接受捐贈的賬務處理、開具票據等情況;是否存在負責人、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財產,通過不合理列支業務活動成本和管理費用等支出、關聯方交易或資金占用等牟取私利,揮霍浪費社會組織資金或公共資源等問題;是否存在設立“小金庫”或公款吃喝問題;對外投資和關聯方交易是否符合內部決策程序,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則,關聯方交易是否存在損害社會組織利益情況。
(五)公益慈善項目情況。檢查公益慈善項目開展情況,是否按照《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規定合法合規開展募捐,是否符合業務范圍和存在違背公益慈善宗旨的情況,是否存在違背公平原則的情況,是否存在為個人或個別企業牟取不當利益、公益項目收入和支出是否通過社會組織賬戶進行等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審批程序等。對于財政支持的項目,檢查是否存在騙取、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等情形。
(六)分支(代表)機構、專項基金情況。檢查社會團體、基金會是否能夠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實施有效管理,活動是否符合宗旨、是否超業務范圍,是否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是否存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的資金在社會組織以外賬戶收支等。
(七)資產管理和投資情況。檢查資產狀況和投資決策機制,資產是否實現保值增值,社會組織在投資中保障自身和公眾利益的情況。
(八)信息公開義務履行情況。是否依法履行了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是否真實、完整、及時,是否與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年度審計報告)所載明的信息公開部分一致。慈善組織還需檢查公開募捐、慈善項目、慈善信托有關情況,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的信息公開是否按照《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民政部令第61號)有關規定執行。
(九)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情況。檢查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的主題和內容是否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社會組織是否存在利用黨政機關名義舉辦或與黨政機關聯合舉辦的情況;社會組織是否存在舉辦研討會、論壇管理不嚴,為相關人員發表危害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等言論提供了平臺。
(十)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情況。重點檢查慈善組織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情況是否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次抽查審計將聯合省委社會工作部采取進駐社會組織現場,聽取有關匯報,收集相關資料,查閱管理制度等資料,審驗會計憑證和相關財務資料、盤點實物、函證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重新計算及分析等方法進行審計。如有必要,可以追溯既往。
對社會組織開展抽查審計工作,是落實國務院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的重要舉措。請各有關社會組織積極配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審計工作,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相關材料和數據,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或拒絕抽查審計。社會組織不按規定配合抽查審計工作的,登記管理機關將依據《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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